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3财保294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申请人: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珧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81号27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4916587X
法定代表人:盘育铁,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存款100万元。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珧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留存在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