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市利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1717号
原告六安市利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利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利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利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六安市利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枫
书记员  窦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