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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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0271民初10229号
原告: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703房。
法定代表人:盘育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雪斌,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聚鑫园G座4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宪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盘育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雪斌,被告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工程款1965890元(含质保金937440.6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1211321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以上共计3177211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9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就三亚半岭温泉项目BL-02-07地块公寓区园林园建工程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l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须按每日应付而未付数额的万分之六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于2017年5月18日验收通过。2018年3月19日,经原被告共同确认,涉案07号地块工程与05号地块工程项目工程款共计101238202.3元,其中涉案07号地块项目工程价款为18748813.12元。2018年5月18日,工程质保期届满后,2018年5月,经原被告及三亚巴特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确认,涉案工程质保到期并验收合格。被告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沟通请款均无结果,被告目前尚有涉案07号地块项目工程款本金1965890元未付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到2020年8月31日为1211321元,本金加违约金暂计31772ll元。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诉,望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原告主张从工程结算的2018年3月20日开始,但是那个时候质保期还没有终结,原告提供的质保验收单上也没有显示质保终结的日期是哪一天,但是开始日期是2017年5月18日,所以至少是2018年的5月18日以后质保期才终结。所以原告主张从2018年3月就开始计算,跟这个事实不符。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合同里面没有约定每天万分之六的标准。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亚半岭温泉项目BL-02-07地块公寓区园林园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就三亚半岭温泉项目BL-02-07地块公寓区园林园建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l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日按照应付而未付数额的万分之六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应付而未付款款项的5%”。该项目于2017年5月18日验收通过并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为一年。2018年3月19日,经原被告共同确认,涉案07号地块工程与05号地块工程项目工程款共计101238202.3元,其中涉案07号地块项目工程价款为18748813.12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对向原告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对确认,被告目前尚有涉案07号地块项目工程款本金1965890元未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是多少的问题。被告尚欠原告涉案07号地块项目工程款本金1965890元,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亚半岭温泉项目BL-02-07地块公寓区园林园建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l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日按照应付而未付数额的万分之六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应付而未付款款项的5%。”据此,被告应向原告给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98295元(1965890元×5%),对原告主张超过该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96589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98295元,共计2064185元;
驳回原告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雄文
人民陪审员陈锦红
人民陪审员卢海涛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韦碧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