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六安市城市淠河防洪工程管理局、六安市利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02民初399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六安市城市淠河防洪工程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东路185号水利大厦二楼。 被告:六安市利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东路185号水利大厦十一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1500743059038C。 被告: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81号2704房,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6734916587X。 法定代表人:盘育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六安市城市淠河防洪工程管理局、被告六安市利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水公司)、被告广州市山水生态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本清息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诉称,其和广州市珧***设计有限公司(以下****公司)此前因业务往来彼此较为熟悉。2013年12月23日,利水公司受业主单位六安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发布六安市凤凰河综合治理景观绿化(一期)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公告,珧凯公司参与投标,并与原告协商让原告为其公司垫付投标保证金140万元,允诺待其公司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原告施工。原告为此于2014年2月9日***公司的账户汇去保证金140万元,***公司中标后并未分包工程给原告。原告几年来以电话、律师函等方式多次要求珧凯公司返还保证金,珧凯公司仅陆续返还原告60万元;对于剩余的80万元,却以保证金己缴给业主单位、工程尚未竣工决算业主单位不退还保证金等为由拒不返还;另两名被告也对此不管不问。 山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不动产(即施工工程,也即六安市凤凰河综合治理景观绿化工程1标段)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该案移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即施工工程,也即六安市凤凰河综合治理景观绿化工程1标段)位于六安市裕安区范围内,依据相关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山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睿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