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03民初1281号
原告滁州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莱佛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通用生物系统(安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莱佛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通用生物系统(安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莱佛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通用生物系统(安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滁州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许安源
人民陪审员 朱开芳
人民陪审员 陈明智
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