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喆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未名某某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2340号 原告:重庆**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大道26号6-4九龙云端创业孵化园15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107MA609C0F2R。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溪苑新村A8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30304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4243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重庆**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