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2340号
原告:重庆**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大道26号6-4九龙云端创业孵化园15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107MA609C0F2R。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溪苑新村A8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30304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4243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重庆**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