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781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387号尚盈创意园A幢40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华东产业研究院,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型经济园双子楼2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华东产业研究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0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