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

巢湖星艺装饰有限公司、广州未名某某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9542号 原告:巢湖星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奇石文化广场三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387号尚盈创意园A幢40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华东产业研究院,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型经济园双子楼2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巢湖星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华东产业研究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巢湖星艺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巢湖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