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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洋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莱佛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921号 原告:苏州大洋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兴路788号运东商业广场V-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89315956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莱佛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座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EWFU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387号尚盈创意园A幢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3030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通用生物系统(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祈福寺西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9589029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大洋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莱佛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通用生物系统(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大洋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年9月14日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大洋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