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财保549号
申请人郴州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万华路万华新园C栋8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387号尚盈创意园A幢408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郴州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关于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2719361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郴州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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