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4047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387号尚盈创意园A幢408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国际商贸物流园次干路八和主干路二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