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3636号
原告:苏州中锂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号华东国际商业城3号地块6号楼1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387号尚盈创意园A幢408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国际商贸物流园次干路八和主路二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中锂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中锂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锂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