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中锂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未名某某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3636号 原告:苏州中锂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号华东国际商业城3号地块6号楼1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387号尚盈创意园A幢408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国际商贸物流园次干路八和主路二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中锂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中锂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锂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