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3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1018号之六4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劦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4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劦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69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劦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691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38元,由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受理费736.38元,由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将其应承担受理费736.38元直接给付***,***预交的受理费一审法院不予退回。) 判后,劦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劦源公司并未拖欠***的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作出的判决严重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根据劦源公司(甲方)、***(乙方)签订《办公楼地下室改造加固工程消防、水电改造迁移、临时钢支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下称案涉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办公楼地下室改造加固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668号;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包干(不包检测费用);本工期自2020年3月28日开工,随土建竣工;工期符合甲方的要求;工期质量:验收合格。同时,案涉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了乙方在本工程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约定乙方须遵守广州市建筑工程用工实名制的管理要求,每月及时提供工人工资表,劳务个税由乙方自负。本合同款项全部由甲方实名制账户支付、乙方须自行提供足够的工人考勤表以便接收本工程款项;第九条约定乙方未按约定工期完工,乙方每天承担结算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劦源公司一直按照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度向***支付或者代发施工班组的工资(委托广州启盛劳务有限公司发放),6月已发工资为32851.7元,财务记录明确发放办公楼(电器设备)水电班组费用,7月已发工资32050元,8月已发工资为39862元,9月已发工资为28240元,10月已发工资为48150元,11月已发工资为65600元。劦源公司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了施工日志、7-11月工资发放情况表、工资发放流水记录、***班组工资发放确认表等证据加以证实。综上,劦源公司代***发放的工资已经大于案涉合同项下应付的工程款金额,劦源公司并未拖欠***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虚构事实、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二、***确认了我方提交证据资料的真实性,但其提出的为另一项目SOHO创新中心工程的工资系故意混淆视听,误导法院审判。故上述工资系支付给案涉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一审判定错误。《现象SOHO创新中心建筑水电安装承包合同》(下称“大合同”)和案涉合同的施工地点实际上是位于同一地址,因前期未取得许可证时地址为668号,而后报建取得的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666号,所以后续所做的资料工程地址均以施工许可证上的地址为准。由于要拆除改迁水电安装及消防工程,所以双方分为两个合同签订,一个主体工程大合同,一个管线迁移支撑加固小合同,事实上两个合同隶属于一个工地。由大合同、案涉合同签订均系以“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象SOHO创新中心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章所签订的,也可证实双方之间实则有且仅有一个工程项目,两份合同指向同一工地。因此***确认了我方提交证据资料的真实性,但其提出的为另一项目SOHO创新中心工程工资明显属于故意混淆视听,误导法院审判。故工资发放表上项目写着“现象SOHO创新中心”并不当然代表上述工资是支付大合同的,且前期(2020年7月前)大合同根本未予启动,整个项目在2021年10月份前都是他一班人在做,***不单单做这两个合同上的事情,在本项目中他还承接了黑龙江省龙天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的防雷焊接工作,***要求防雷公司给的都是现金,但是他的工人都在工人实名制打卡平台打卡,造成前期的出勤率高。项目合同四第5项明确表明的是交叉施工的,同一班人,同一地方打卡,打卡机是全市联网的,备注的就是现象SOHO创新中心项目,劦源公司在2020年11月4日因为实名制打卡问题而受到广州市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批评。交叉施工期间,不知道案涉合同***安排了谁在施工。因此,上述工资系支付给案涉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一审判决错误。三、双方之间未办理结算系由于***中途失联、拒绝提供结算资料导致的,因此导致劦源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劦源公司支付巨额工人工资系客观事实。倘若一审判决生效,将导致劦源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对劦源公司极为不公,并将导致双方诉累不断,浪费司法资源。******辩称“涉案工程总有200多万,我方完成了工程的90%,但劦源公司没有跟我结算,就把我赶出了工地”,这个说法不符合当时的事实,因为当时京溪派出所、街道司法、劳监都在联系***,可他拒接电话,同时他的工人也联系不上他。因此,双方之间未办理结算系由于***中途失联、拒绝提供结算资料导致的。200多万的合同价是事实:1.消防水电:773087.00元;2.水电安装:706822.40元;3.暖通风管安装制作:564450.00元;4.室外给排水、景观照明0元;5.止水钢板焊接:22000.00元。其中第3***风管安装制作这项取消,并不是***所做的,合同总金额应为773087+706822.40+22000=1501909.40元,办公楼地下室改造加固工程一消防、水电改造迁移、临时钢支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金额为66910.00元,整个项目合计金额为1568819.4元。劦源公司至2021年10月以前包含垫付的工资,已经支付了1468562.55元。在***失联后,劦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重新找了一施工队签订合同进场施工,最终结算金额为406417.5元。这个原本1568819.4元的合同金额,由于***的不负责任的失联,导致劦源公司花了1874980.05元,直接经济损失为306160.65元。因为工期延误影响,在工程结算时广东现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延误工期和工人闹事拉横幅,影响了业主方商誉为由扣了劦源公司350000元。综上,劦源公司损失极其惨重。劦源公司至2021年10月以前包含垫付的工资,已经支付了1468562.55元,均有客观证据证实,***也都予以确认了,一审法院对此也是清楚知悉的,但却仍作出上述判决要求劦源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将***拒绝提供结算资料、配合结算的过错责任转嫁给劦源公司承担。倘若这样的判决生效,将导致劦源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对劦源公司极为不公,并将导致双方诉累不断,浪费司法资源。综上所述,***要求劦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支持劦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庭询后,劦源公司向本院邮寄提交补充上诉意见如下:***在本案一审时,他在事实与理由中说《办公楼地下室改造加固工程消防、水电改造迁移、临时钢支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于2021年7月验收完工并实际投入使用;在2023年10月12日二审庭审时又说是2020年8月完工验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能力人,在工程完工事实方面,没有讲实话。事实上,该工程是2022年3月完工的。***在10月12日开庭说把项目转包给***了,项目与他无关,这也不符合事实。他每个月在工人工资专户用他女儿**磷(实际从未在工地)、儿子文骑其的卡在套取工程款。其中**磷在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共领取8个月工资,总金额为:40906.7元;文骑其在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共领取7个月工资,总金额38323元;***本人在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共领取14个月工资,总金额为:80093元。一直到2021年9月30日***失联,并且每月发放工资的单上都有***的签名。2021年的9月29日经项目部及白云区劳监和工人协商先垫付7、8月的全额工资,***拒绝确认并于9月30日下午一点多外出失联了,京溪派出所、街道劳监、街道司法所都有联系过他,拒接电话,同时他的工人联系不上他,所以双方未办理结算是因为***中途失联,拒绝提供结算资料导致的。 ***答辩称:一、***666号创新中心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和***668号地下室改造工程是两个不同的工程,劦源公司故意混为一谈。***666号创新中心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是个大工程,从2020年6月开始施工,相关涉案工程款超过200万元。现在劦源公司将***666号工程中发放的一些款项,故意说成是支付***668号工程款,是在无理取闹,混淆视听。二、劦源公司的举证中的多项证据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当不予采纳。劦源公司举证的证据,除了证据四《办公楼地下室改造加固工程消防、水电改造迁移、临时钢支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外,其余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劦源公司举证的逻辑混乱,将大量与******668号工程没有关联性的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因此对于劦源公司提交的证据,除证据四外,均应当不予采信。三、劦源公司称已付清全部工程款给我不是事实。综上,希望法院驳回劦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期间,劦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情况说明;2.前期相关的施工合同;证据1-2拟共同证明合同上的地址668号与666号实际同属一个地址、一个项目。3.基坑设计图及基坑设计说明,拟证明大小合同交叉施工;4.办公楼地下室改造加固工程消防-水电改造迁移、临时钢支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拟证明施工内容、合同总价66910元;5.2020年6月办公楼地下室改造加固工程支付凭证;6.2020年7-11月工资发放情况表;7.同批次支付款项的支付凭证,证据5-7拟共同证明劦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8.***员工签订工资领取承诺书,拟证明所在班组员工自愿申请离场,并非***所说被劦源公司赶出工地;9.实名制管理不落实被通报;10.现象SOHO创新中心件数水电安装承包合同-***;11.现象SOHO创新中心机电、消防、给排水劳务承包协议-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第九分公司,拟证明***失联后,为不影响后续工程进度,与另一班组水电分包施工对签订施工合同;12.(2023)粤0111民初14304号民事判决书。 ***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有关联性的是证据清单序号7的合同,劦源公司称图纸下面标的是666号,668号的图纸是可以改和**的。但是我方在做维修项目的合同上面根本就没有图纸,劦源公司图纸上面也没有工程地点,668号和666号是两个不同的工程和项目。劦源公司称的大合同与我方的合同没有关联性。法院可到当地对劦源公司予以调查,上述证据与我方施工的合同没有关联性,我方均不认可。 二审庭审后,劦源公司向本院邮寄提交以下证据:1.一审***起诉状;2.2020年9月11日施工现状图;3.2021年9月28日至10月3日工人在相关部门调解期间相关图片;4.2021年12月24日现象工场施工现状图;5.现象工场和广州伟兴现状图。 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劦源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涉案工程款66910元。本院对该争议焦点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劦源公司与***签订的涉案《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已完工并交付劦源公司使用,故劦源公司仍应向***支付涉案工程款。经比较本院(2022)粤01民终1854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现象SOHO创新中心建筑水电安装承包合同》与涉案《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地点、施工范围、承包方式等均不相同,同时结合本院(2022)粤01民终1854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查明认定事实,劦源公司与***就该案“现象SOHO创新中心建筑水电安装承包合同”所涉工程并未进行结算,该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尚不明确,且劦源公司于本案审理期间提交的2020年6月至9月工资发放表及相应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劦源公司已向***支付涉案工程款,一审法院对此已经作出充分的论述,本院对此予以认同。劦源公司主张其已向***支付全部工程款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双方的实际施工情况及参照涉案合同约定价款,判决劦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691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劦源公司上诉提出涉案《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属于劦源公司与***另案签订的《现象SOHO创新中心建筑水电安装承包合同》主体工程大合同项下的管线迁移支撑加固小合同,劦源公司向***支付的工人工资已超出涉案合同工程款,故其并无拖欠***涉案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劦源公司于本案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与***未办理结算系因***中途失联、拒绝提供结算材料,导致工期延误及工人闹事,造成劦源公司损失及被业主方扣款的事实,故劦源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劦源公司上诉的其他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本院审理期间,劦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其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佐证自己的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劦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劦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69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6.38元,由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受理费736.38元,由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将其应承担受理费736.38元直接给付***,***预交的受理费一审法院不予退回。)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2.76元,由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