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8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1108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盐池县。 上诉人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劦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劦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向劦源公司偿还垫付的工人工资219110.5元;2.***、***赔偿工地停工期间的误工费57525元及罚款26000元;3.***、***、***赔偿电缆线8210.4元;4.***、***、***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电缆线损失4105.2元;二、驳回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81元,由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56元,***负担25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劦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返还劦源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219110.5元、工地停工期间的误工费57525元及罚款26000元;3.改判***赔偿电缆线8210.4元;4.判令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劦源公司与***签订的《建筑水电安装承包合同》实际上是劳务分包合同,***安排工人提供劳务,劦源公司按照***的施工进度发放工人工资。每月由***自己制作工人工资表,劦源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审核与现场施工进度一致后,就安排发放工人工资,自2020年6月开始至2021年8月都采用这种结算模式,而且***本人在一审庭审中也确认了采用每月发放工人工资的形式来结算。2021年7-8月,劦源公司已经按照***的施工进度,根据其提供的工人工资表足额发放了工资,实际劦源公司已按现场进度百分百支付了进度款,***、***私下承诺工人发放20%的工资,应由其两人自行补足。***向工人出具支付承诺又未履行,工人找不到***就到劦源公司处闹事及向当地劳动监察委、派出所等投诉,要求劦源公司支付***承诺的7-8月的20%的工资。劦源公司已每月足额发放工资,迫于政府部门的压力才先行垫付了款项。二、***是在劳动监察和派出所的联系下才出面解决工人的工资问题。***是此次工人闹事的始作俑者而非受害者。***亲自书写的工作联系函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工人闹事后,***因没钱支付遂请求劦源公司代为垫付2021年7-9月的工人工资。正因为***出具了该工作联系函,劦源公司才会拿钱出来先行垫付超出进度款的工人工资,否则劦源公司是不会支付超出进度款之外的款项的。三、由于劦源公司联系不到***,***也未组织工人继续施工,导致项目机电部分停工13天,劦源公司为了不耽误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劦源公司才找案外人签订新的劳动承包协议,继续案涉工地的现场施工。***经手的案涉工程的总劳务款项已经在每月的工资表里面进行了结算,由于进度款已百分百支付,且***有通过工人工资套取项目资金的嫌疑,故拒绝出现与劦源公司对总劳务进行结算,劦源公司代***垫付的工人工资按***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劦源公司有权向***追索已垫付的工人工资。四、自2021年9月27日开始,***即已无故停工,至此***班组已发生3次停工事件,给劦源公司造成了重大工期损失。劦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才与案外人签订了案涉工程的劳动承包协议,自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10日,案涉工程一共停工13天,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建筑水电安装承包合同》的约定,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停工13天,罚款一共26000元。五、电缆线是由***安排人从仓库拿出来的,并且***还是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有妥善保管劦源公司财务的义务。***安排工人领取电缆线后未安装又没有及时归还至劦源公司处导致电缆线被盗,该损失应全部由***承担。六、***未经劦源公司同意,擅自将案涉工程的劳务施工转包给***,***作为实际施工班组,也未及时支付个人私自承诺给工人的工资,应当与***一起对劦源公司多垫付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辩称,案涉工程总共有200多万,我方完成了工程的90%,但劦源公司没有跟我结算,就把我赶出了工地,现在劦源公司反过要我补钱,严重与事实不符。此外,我也没有找工人闹事。 ***辩称,一审判决合情合理,请求维持原判。 ***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无作答辩。 二审期间,劦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录音光盘及文字处理;2.京溪街道办事处书记及劳监中队要求劦源公司先行垫付个人工资的现场协商照片;3.微信聊天记录(***与***);4.微信聊天记录(***与工人);5.2021年4-6月现场工人上下班打卡记录及2021年4月-6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证据3、4是***在一审期间提供的。上述证据拟证明***和***怂恿工人闹事,劦源公司是在京溪街道××××中队的要求下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和***通过伪造工人工资表来套取项目资金。***质证后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证明劦源公司的主张,打卡机是坏的,经常打不上卡。***质证后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打卡机是坏的,且打卡记录是劦源公司单方面制作,不能证明劦源公司的主张。 经二审审理,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劦源公司述称实际施工过程中,只有工人工资表,没有所谓的进度款,在劦源公司看来,工资表和进度款是同一个东西;案涉合同不是包工包料,通风系统没有让***承包。各方均确认,案涉工程没有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仅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对劦源公司的上诉主张认定如下: 关于劦源公司主张***、***返还其代垫的工人工资问题。劦源公司与***签订的《现象SOHU创新中心建筑水电安装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是“通风系统包工包料,其余为劦源公司提供材料,***包工(包焊条、膨胀螺丝)、包自身施工用机械、三级配电箱及电缆和劳保用品均由***自行购置,……”,合同价款“合计约2066359.4元,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每月只支付该月80%的进度款。根据上述合同条款可知,劦源公司主张和***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其司按当期的工人工资表支付的工资就是当期全部的进度款,故其司已经支付完***施工部分的全部工程价款,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劦源公司代垫的工人工资实质为案涉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在双方并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劦源公司要求***、***返还其代垫的款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如劦源公司确有多支付工程价款,可待结算后再另行主张权益。 关于劦源公司请求***、***承担误工费和罚款的问题。劦源公司将案涉工程中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案涉合同无效,劦源公司不能根据案涉合同条款的约定要求***承担罚款。由于劦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停工给其司造成的损失,一审不予支持劦源公司该项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劦源公司请求***承担电缆线被盗的全部责任问题。***未能妥善保管领取的电缆线,对于电缆线被盗负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但劦源公司负责案涉工程所在工地的大门看管和出入管理,对电缆线被盗亦负有责任。一审判令劦源公司和***各承担电缆线被盗损失的一半,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劦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62.69元,由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