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4531号 上诉人(原审反诉起诉人):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反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4410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广州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返还4台电动剪叉车和支付4台电动剪叉车的占用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也非实际使用方,被上诉人的行为系滥用诉权的行为。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设备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深圳市鹏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返还4台电动剪叉车和支付4台电动剪叉车占用费的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等明显不当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无过错方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当被上诉人存在滥用诉权的行为时,上诉人依法可以向被上诉人提出赔偿合理律师费的请求,反诉请求与本诉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上诉人来说,实现前述合法权益最方便最节省司法资源的方式就是向被上诉人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如果受理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可以对本诉和反诉一起合并审理、判决,一个程序就可以同时解决两个案子,此种方式更加方便当事人和节省司法资源。故,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起诉及反诉的主张,原审法院认定本诉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与反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非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也非基于相同的事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审裁定结果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