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正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中正电器有限公司、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821执2228号之二
广州中正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1821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1、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41752.88元;2、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48840元(暂计至2020年6月23日),违约金以141752.88元为基数,按每日5‰自2019年11月23日起直至付清款项止;3、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10元(暂计至2020年6月23日),迟延履行期间致债务利息以141752.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9年11月23日起直至还清款项止;以上合计295802.88元。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该公司大门紧闭、无人值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冈县汤塘管理区农群经济合作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佛国用(2011)0113】(上述财产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首封);于2020年8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冈县汤塘镇黄花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佛国用(2010)0143】(上述财产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首封);于2020年8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R×××××丰田牌车辆一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对该院处理的位于佛冈县汤塘管理区农群经济合作社【不动产权证书:佛国用(2011)011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位于佛冈县汤塘镇黄花湖【不动产权证书:佛国用(2010)014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款项参与分配。另查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李启初 审判员  黄焕霞
书记员  徐俊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