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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腾亮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紫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0242号
原告:广州市腾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许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邱垣翔,分别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紫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涂孝美。
被告:***,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广州中咨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罗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腾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紫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咨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腾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腾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原告广州市腾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茹
书记员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