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02民初3279号
原告: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857721733,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路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住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河源市合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325039827R,住所地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年丰村上店村民小组18号。
本院受理原告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合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80元,由原告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