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481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朝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温盛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合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
法定代表人:林晓珊。
被告:广东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朝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合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长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朝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朝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朝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朝荣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朝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