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合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源市合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95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东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大骏布业城骏兴路5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L2CJ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源市合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年丰村上店村民小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325039827R。 法定代表人:林晓珊。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濠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东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源市合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源市合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073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东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东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954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源市合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0734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