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2299号之一
原告:辉煌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宝梓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6PR4B。
法定代表人:郑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荣,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景田路**擎天华庭擎天阁华庭阁华庭阁44PH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88385W。
法定代表人:林学春。
原告辉煌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辉煌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煌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