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3民初413号
原告:甘肃恒德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兴北路惠民大厦10层南面6号。
法定代表人:口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宏,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辉煌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南山区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宝梓中路75号。
原告甘肃恒德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辉煌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德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3.00元,减半收取2466.50元,由原告甘肃恒德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袁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