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3民初839号
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泉山区湖滨街道开元路湖西雅苑社区菁英阁商办楼1S-11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正,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辉煌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宝梓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郑美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辉煌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81.00元,减半收取6840.50元,由原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