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博诚世纪钢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博诚世纪钢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03财保218号
申请人惠州博诚世纪钢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账号:110********056000267-0006)进行保全,冻结限额以人民币2669068.13元为限。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人民币元2669068.13元的限额内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钢结构制作工程分包合同书等材料,申请人是承包被申请人的商业、办公楼项目钢结构制作工程,承包方式是综合单价包干,包材料、包制作、包质量、包工期、包自检、现场责任区的安全文明施工、包第三方检测及配合验收等,属承揽合同纠纷。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账号:110********056000267-0006)内的存款。 上述财产保全以2669068.13元为限额,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使用、转移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如需续行冻结上述财产,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醒非
书记员  吴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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