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小华,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小华、***已全部履行完毕。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良文
审判员  冷炳勇
审判员  雷新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博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