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杨小华,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孙利刚,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兵,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利刚、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9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易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