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06执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龙溪镇广汕大道结窝村。
法定代表人刘育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恒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寿,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衡阳恒泰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再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衡阳恒泰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等97574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衡阳恒泰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但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衡阳恒泰电气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据此,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再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榜元
审 判 员 肖爱国
审 判 员 鲁值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