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惠州市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州永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民初6038号
原告:惠州市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广汕大道结窝村。
法定代表人:刘育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永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清算法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摇田河大街79号509A号。
清算组负责人:肖小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市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永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惠州市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
人民陪审员  臧玉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丹丹
书记员王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