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丰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3民初2933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丰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五洲国际汽配用品商贸城A3幢1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惠南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丰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韶关市丰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丰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丰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计1612元,财产保全费1251元,合计2863元,由原告韶关市丰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