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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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03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8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22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一、被告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24962.92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5元,由原告承担10元,被告承担308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权益(查封财产名称、所在地、证号、查封期限等详见强制执行措施清单)。
上述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提取)金额,以人民币340140.92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上述执行措施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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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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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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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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