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广威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民初2984号 原告:惠州市广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芙蓉苑****。 法定代表人:黄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州市广威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惠南大道旁/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 原告惠州市广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以与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纠纷通过庭外协商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广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元,由原告惠州市广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