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22民初463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发洪组,公民身份号码:522************835。
原告:***,女,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发洪组,公民身份号码:522************8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1C。
法定代表人:**1。
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288708元、丧葬费19140元、医疗费12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交通差旅误工费2000元共3259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5日19时55分,***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博罗县**********方向行驶,行至博罗县********碰撞惠州市******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地点放置的铁护栏,造成***受伤送往园洲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41322[2020]第A02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惠州市******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后受害人***被送至博罗**医院抢救治疗,当天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产生医疗费399.74元。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惠州市******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按《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如下:
1.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399.74元,有门诊明细清单、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118元/年计算,为962360元(48118元/年×20年)。
3.丧葬费。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为63800元(127600元/年÷2)。
4.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痛苦,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5.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本院按3人处理7天、150元/天计算为3150元。
6.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原告提交部分乘车票据,考虑到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确会发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
7.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住宿费(差旅费)。原告虽未提交住宿费票据,考虑到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确会发生一定的住宿费用,本院酌情支持2500元。
8.财产损失。原告诉请财产损失10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参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合计1083209.74元(详见附表)。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存在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的70%;被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存在次要过错,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应承担324962.92元(1083209.74×30%)。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有关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24962.92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5元,由原告承担10元,被告承担3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保险赔付金额
事故责任人赔付额
交强险
商业险
1、医疗费
399.74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2、后续治疗费
3、营养费
4、住院伙食
补助费
5、整容费
6、残疾赔偿金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7、死亡赔偿金
962360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丧葬费
63800
11、交通费
1000
12、住宿费
2500
13、护理费
14、误工费
15、***
16、精神损害
抚慰金
50000
17、鉴定费
18、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
3150
19、财产损失
20、其他损失
0
合计
1083209.74
32496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