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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惠州市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22民初463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发洪组,公民身份号码:522************835。 原告:***,女,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发洪组,公民身份号码:522************8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1C。 法定代表人:**1。 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288708元、丧葬费19140元、医疗费12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交通差旅误工费2000元共3259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5日19时55分,***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博罗县**********方向行驶,行至博罗县********碰撞惠州市******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地点放置的铁护栏,造成***受伤送往园洲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41322[2020]第A02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惠州市******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后受害人***被送至博罗**医院抢救治疗,当天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产生医疗费399.74元。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惠州市******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按《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如下: 1.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399.74元,有门诊明细清单、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118元/年计算,为962360元(48118元/年×20年)。 3.丧葬费。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为63800元(127600元/年÷2)。 4.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痛苦,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5.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本院按3人处理7天、150元/天计算为3150元。 6.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原告提交部分乘车票据,考虑到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确会发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 7.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住宿费(差旅费)。原告虽未提交住宿费票据,考虑到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确会发生一定的住宿费用,本院酌情支持2500元。 8.财产损失。原告诉请财产损失10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参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合计1083209.74元(详见附表)。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存在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的70%;被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存在次要过错,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应承担324962.92元(1083209.74×30%)。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有关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24962.92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5元,由原告承担10元,被告承担3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保险赔付金额 事故责任人赔付额 交强险 商业险 1、医疗费 399.74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2、后续治疗费 3、营养费 4、住院伙食 补助费 5、整容费 6、残疾赔偿金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7、死亡赔偿金 962360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丧葬费 63800 11、交通费 1000 12、住宿费 2500 13、护理费 14、误工费 15、*** 16、精神损害 抚慰金 50000 17、鉴定费 18、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 3150 19、财产损失 20、其他损失 0 合计 1083209.74 32496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