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3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宁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茂名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清远市宁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茂名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8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秦 旺
审判员 肖 薇
审判员 郑华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