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清远市宁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3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宁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茂名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清远市宁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茂名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8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秦 旺 审判员 肖 薇 审判员 郑华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