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贝尔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莎车贝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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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3950号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26722078217,住址: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
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
被申请人:莎车贝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MA777NG0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贝尔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二路软件园**楼6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4638Y。
法定代表人:*广,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莎车贝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贝尔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