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执保220号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26722078217。住址: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
被申请人:莎车贝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MA777NG09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贝尔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商新区中二路软件园1号楼6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4638Y。
上列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贝尔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44201515200050002213_1账户的***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贝尔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44201515200050002213_1账户的***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史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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