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125民初94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务工,现住莎车县东南小区******,现住莎,现住莎车县号码510921196511256330。
被告:深圳贝尔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广(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山丹县清泉镇地圈台村**,现住甘,现住甘肃省山丹县号码62222619740416151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贝尔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潘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