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3683号
原告:深圳市鹏基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南天社区百花三路2号南天大厦1栋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67854。
法定代表人:王力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叶,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康,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莎车贝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MA777NG09E。
法定代表人:洪子良。
被告:深圳贝尔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二路软件园1号楼6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4638Y。
法定代表人:胡广。
原告深圳市鹏基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莎车贝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贝尔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鹏基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鹏基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舒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