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21民初2928号 原告:***,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化,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中***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霞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