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21民初2928号
原告:***,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化,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中***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霞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