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22民初28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住宁夏海原县,联系电话:132XXXXXXXX 被告:**,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海原县,联系电话:156XXXXXXXX。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