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先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先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446号

原告:深圳市创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汤爱兰,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捷,陕西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创先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创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创先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和解并履行,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创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53元减半收取11927元,由原告深圳市创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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