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保1432号
申请保全人:苏州东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胶头路158号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锦兵。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二路西海岸花园综合楼8层A0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文凯。
本院在(2021)苏0583民初10872号原告苏州东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苏州东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苏州东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东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39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