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83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二路西海岸花园综合楼8层A0808,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552131746D。
法定代表人唐文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7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68055.35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款69483.56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68555.35元,执行费928.21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9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9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