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24714号
原告: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二路西海岸花园综合楼8层A0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31746D。
法定代表人:唐文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泉,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壮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
原告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范道巍独任审理,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东莞市松山湖管委会工业东路32号“记忆运营研发生产中心一中试车间(二)”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系深圳市梵天居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天居劳务公司”),梵天居劳务公司指定用工管理及施工负责人为田俊,事实上田俊也是各劳务班组(包括被告木工班组)的劳务负责人。因施工工期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田俊及被告木工班组同意退场结算,结算事项由原告与被告直接对接。但因双方对结算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在原告无法继续承受其无理要求后,被告于2020年4月19日和4月27日先后两次以要求支付劳务款为由开始组织劳务人员停工、堵门等粗暴方式阻工。为不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在有关机构的调解下,原告被迫依据被告提供的班组人员工资表等数据进行支付。为保证被告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不再以任何形式闹事,2020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退场结算承诺书》,承诺其退场结算总金额460000元所计算依据的材料等信息均由被告提供,被告确认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已向原告完全披露、没有任何隐瞒。如被告违反承诺书内容或退场结算总金额所计算依据材料、工人工资清单数据信息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有悖的,被告愿向原告赔偿违约金460000元,因原告维权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不持任何异议。事后,被告并未按退场结算承诺书的承诺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人工资结算资料,而是采取欺骗、伪造、夸大等形式提供虚假的工人工资资料以谋求更多的劳务款:以刘艾云的名义冒领工人工资4000元、以黄海山的名义多领取50000元工资、同时被告夸大工人工资(潘煌成由原来21320元调整为90000元、潘煌平由原来17950元调整为45000元)。显然,被告以其所作所为违背其书面承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向原告返还54000元及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退场结算承诺书》约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暂合计人民币534000元。
被告到庭,答辩称,1、原告已在东莞松山湖法庭起诉被告侵权,并已经开庭审理,原告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属于恶意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告出具的《退场结算承诺书》不属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被告为帮助农民工讨薪代表工人与原告结算。其他详见书面答辩状,略。
本案相关事实
被告及其他员工为原告提供劳务,被告代表其他员工与原告结算工资,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2020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退场承诺书》,因施工工期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本人同意退场结算。经田俊同意,由本人***与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天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办理结算确认、收取退场结算款。一、退场结算总金额依据本人提供的人工费清单等材料合计为460000.00元,已收款总金额为121600.00元,应付退场结算款总金额为338400元。二、本人承诺该退场结算总金额460000元所计算的依据材料等信息均由本人提供,本人确认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已向贵司完全披露,没有任何隐瞒。退场结算款请贵司按本人提供的工人工资清单中所载的姓名、金额、银行账号等直接支付至工人,贵司按本人提供的工人工资清单所载信息支付完退场结算款总金额338400,00元后,该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所有工程量、所有本人下属工人工资及加班费、零星工程、点工费用、工具和耗材、材料、衣物、借支等巳全部结清,无任何争议,同时也没有任何劳动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三、本人确认工人工资清单中的工人姓名、金额、收款银行卡号等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已向贵司完全披露,有任何隐瞒,也绝不存在与本项目无关工人名单及漏发、错发工人工资等的情形,如因工人工资清单数据信息有误等,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与贵司无关。四、以上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书自出具日起不可撤销,若因此承诺书发生争议的起诉,由贵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本人违反本承诺书内容或退场结算总金额所计算依据材料、工人工资清单数据信息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有悼的,本人愿向贵司分别赔偿违约金460000.00元,因贵司维权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本人承担,本人不持任何异议。原告根据被告的信息,于2020年5月5日支付刘艾云4000元、2020年5月6日支付黄海山8万元。
庭上,被告确认刘艾云没有在工地工作,却领取生活费。根据考勤记录,黄海山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的劳务费用为3万元;由被告确认的工资结算表显示黄海山工资为8万元。被告确认黄海山多领取5万元,庭后被告确认是代潘玉宁、覃福前、王益明、潘煌敏领取,但未提供收据及支付凭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因本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律师费2万元。
原告曾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案号为(2020)粤1971民初19891号,要求被告赔偿承担堵门、阻工造成的损失174276.80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
以上事实有《退场承诺书》、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原、被告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将劳务款打到指定账户中,被告虚构人员及数额,金钱虽由他人收取,视为被告指定领款账户,多收5.4万元被告应予以退回。关于违约责任,酌情支持1万元。
关于律师费。酌情支持1万元。
关于被告答辩重复起诉的问题。原告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案由不一致,诉讼标的不一致,不构成重复起诉,被告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款5.4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原告承担7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  道  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娜
书记员 汤尔胜(兼)
附本文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