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54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31746D,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二路西海岸花园综合楼8层A08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092.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本院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4142.8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4092.8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其中执行款人民币4092.8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费人民币50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