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66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9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306执6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