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钟新球,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博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荣安,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博悦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93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聊城市博悦商贸有限公司所持票据,出票人为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是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被上诉人聊城市博悦商贸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聊城市博悦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选择背书人即本案被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个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此,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济南靠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涉案当事人无集中管辖规定中的涉案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故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情形。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富建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郑国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