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4595号
原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红荔路交汇处中银花园办公楼B栋14CA。
法定代表人:钟新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丽,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马珏伟,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36万元及违约金,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佳兆业金沙湾国际乐园项目水乐园主题包装DBV工程方案深化》及《佳兆业金沙湾国际乐园项目水乐园主题包装DBV工程方案深化设计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涉案工程深化设计,设计费总计73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完成了深化设计成果及相关配合工作,且已将设计成果全部提交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设计成果确认函》,确认前述事实。然被告仍拖欠设计费36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第二十五条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合法的,适用约定管辖。现甲方项目所在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XX村,故本案应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