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广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4民初4276号 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科研楼1-6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2693989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广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广场4号楼1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R86JM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叶支路97号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9UUP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06RW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强丰路12号一楼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HA35Y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红荔路交汇处中银花园办公楼B栋14C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9828X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街综合大楼307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21157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兴业公司)与被告济南广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商贸公司)、重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宸农业公司)、温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艺园文旅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文旅投资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盛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达文旅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成商贸公司、**建材公司、添宸农业公司、**建材公司、创艺园文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盛兴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成商贸公司、**建材公司、添宸农业公司、**建材公司、创艺园文旅公司、万达文旅投资公司连带偿付票号为23025810444942021020585286492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金额300000元;2.判令被告广成商贸公司、**建材公司、添宸农业公司、**建材公司、创艺园文旅公司、万达文旅投资公司支付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5日,万达文旅投资公司出具1张票据号码为23025810444942021020585286492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300000元,到期日为2022年2月4日,收款人为创艺园文旅公司,承兑人为万达文旅投资公司。后该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后由原告持有。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后于2022年2月11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票据状态现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万达文旅投资公司辩称,1.原告与其前手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并非票据的实际权利人;2.案涉票据存在原告与其前手之间通过民间贴现行为转让的嫌疑,案涉票据的流转不合法。同时,根据企查查软件公开查询,原告涉及70件票据诉讼,被告**建材公司涉及55件票据诉讼,被告添宸农业公司涉及164件票据诉讼,且涉及的主体包括蓝光、华夏幸福等有重大债务危机的企业,显然与其公司经营范围相悖。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成商贸公司、**建材公司、添宸农业公司、**建材公司、创艺园文旅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5日,被告万达文旅投资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收款人被告创艺园文旅公司开具票据号码为23025810444942021020585286492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汇票金额300000元,承兑人是万达文旅投资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2月4日,可转让,票据承兑信息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的背书情况如下:创艺园文旅公司—**建材公司—添宸农业公司—**建材公司—广成商贸公司—山东康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华宏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中盛兴业公司。2022年2月7日,原告中盛兴业公司在电子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就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后于2022年2月11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该汇票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另查明,原告中盛兴业公司与其前手济南华宏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螺纹钢材卖合同关系。2022年3月31日,原告中盛兴业公司向济南华宏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寄发《关于票据承兑人拒绝付款的通知》,就案涉汇票已被拒付等事项通知该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钢材买卖合同、货物交割单、关于票据承兑人拒绝付款的通知等证据在卷为凭,均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本案中,原告中盛兴业公司所持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签章完整、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合法有效票据。中盛兴业公司基于其与直接前手济南华宏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而受让取得案涉票据,应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中盛兴业公司在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后被拒绝付款,其依法取得票据追索权,故原告中盛兴业公司有权向出票人及承兑人万达文旅投资公司及背书人广成商贸公司、**建材公司、添宸农业公司、**建材公司、创艺园文旅公司行使追索权,六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故原告中盛兴业公司要求被告万达文旅投资公司、广成商贸公司、**建材公司、添宸农业公司、**建材公司、创艺园文旅公司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但利息应以票据款300000元为基数从原告提示付款日即2022年2月7日起至票据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六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万达文旅投资公司的辩解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广成商贸公司、**建材公司、添宸农业公司、**建材公司、创艺园文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广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温州**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款3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7日起至票据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2900元),保全费202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8380元,由被告济南广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温州**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