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257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红荔路交汇处中银花园办公楼B栋14C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兆富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下沙社区金沙西路以南、潮歌路以北佳兆业金沙湾度假广场15-1号商业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兆富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