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82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0686201R。
法定代表人:王新,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志军,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扬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971623270。
法定代表人:骆进法,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99190元并承担利息(2018年4月30日前的利息71975.70元,并以本金2276730.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自2018年4月30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本院自2019年1月23日开始4次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到武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无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鄂1182民初15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穴市龙××镇××财富广场××、××、××、××、××、××商铺及××、××、××、××、××、××、××、××、××、××、××、406商品房,因上述房屋均系在建工程,未能实际处置。
5、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6、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骆进法)高消费。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8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卫华
审判员 程 峻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献银